致: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》的规定,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(以 下简称“本所”)接受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委托,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(以下简称“本次股东大 会”),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。